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8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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