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2550号******
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五样松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原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在冠县,根据专属管辖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