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2551号
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五样松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工业园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组织结构代码731726315
被告**,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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