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四星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北四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河古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7TXBM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2669813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人河北四星物流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临清市惠某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四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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