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2551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五样松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工业园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组织结构代码731726315
被告**,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清市宏鑫轴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