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恢548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村萍、王焕忠、王振、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四路凤字第0110001024号、凤字第0110001025号房产两套及其聊国用(2010)第239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