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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02执保761号
申请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8343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 昕
书记员 肖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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