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二〇二一年××月××日
审核:
拟稿:
2021年月日
案号:(2020)鲁1502执恢548号之四
事由:拟民事执行裁定书拟稿
主送:当事人
裁定主文:终结(2020)鲁1502执恢548号案件的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恢5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
主要负责人:李瑞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光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村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薛兆锋,经理。
被执行人:王村萍,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焕忠,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王村萍之夫,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振,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255号(东城街道办事处广福刘村)
法定代表人:任怀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东首(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广福刘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泉,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冉国庆,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村萍、王焕忠、王振、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8)鲁1502执230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恢54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立杰
审判员于敬斌
审判员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