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32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1-1号(顺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薛兆锋,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东首(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广福刘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岳路北段路西顺达汽车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怀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焕忠,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
被执行人:薛兆锋,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夏兴云,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振,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席笑,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被告王振之妻。
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张文君,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执行人:任怀强,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王小敬,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人民币299.3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3.78万元,尚欠债权为人民币295.56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