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502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