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502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