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2080号之六
申请人:聊城市高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聊城市高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聊城市高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4月8日查封了***名下聊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2018年7月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同意偿还所担保的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聊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