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北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姬生鲁,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6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本案系劳务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三条,明确了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索要的是劳务工程款。原审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错误。2、本案程序错误。原审被告超期提交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未将原审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通知原审原告,不符合审理程序。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范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故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苏章臣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