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2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明天中学西邻。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莘县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温州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XX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未履行本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莘县华佳置业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1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