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

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522民初3289号 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北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州街道皇行新街家园二期12-11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暂计70万元(鉴定后另行确定);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830197.87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将其位于伊园街与槐堂路交叉口东北角的莘县××宿舍的围挡、门口上边轻钢雨棚、钢结构入库玻璃雨棚等工程承包给了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份,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毕。经结算,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欠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约70万工程款(鉴定后确定为830197.87元)没有计付。依法诉至法院,望支持诉求。 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辩称:签证单的有效性有异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照片是否有,照片中需要含有时间、地点、施工日志和签订时间需要提供。签证内容和招标内容是否一致,需要提供招标合同进行对比。中标文件未查到,中标是在哪里进行招标需要原告提供。施工合同与招标合同、签证单、其他施工材料需原告提供。审计报告原告也需提供,证明施工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位于伊园街与槐堂路交叉口东北角的莘县××宿舍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5月28日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主体工程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已自行核算结算。 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将对于不在主体工程范围内的围挡、门口上边轻钢雨棚、钢结构入库玻璃雨棚等工程也承包给了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3月21日,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当日,由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共同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该工程签证单上签证内容为:1、围挡:198.5×4=794㎡,每平方米120元;合计:95280元。2、混泥土路面:20×6+32.5×6+39×8=627㎡;做法:①、素土夯实;②、2:8灰土20㎝;③、18㎝厚c25混泥土路面。3、基础周边回填倒运土方:(1.8+4.5)×4.15÷2×382=4993.695m3;合计999车。4、车库内倒运土方:(28.5×47.1+72×16.2)×0.3=752.625m3;合计151车。5、院内购买土方:①:车库顶(27.97×3.78+20.34×32.12+5.5×21.32+17.74×33.87)×0.87=1285.13m3。②:车库周边(7.2×32.4-3.1×3.1+15.2×80.7+16.8×4.3+88.2×5.2+34.7×3.7)×0.65=1371.227m3。③:楼西主路107.92×10.5×0.76=861.202m3。④楼南面(52.6×29.5-14.8×6.47+25×10)×0.76=1296.517m3。6、增加砖砌台阶66.85×105×0.57+66.85×0.62×0.15+66.85×0.3×0.15=44.281m3。7、增加大理石台阶、跑道66.85×1.35=90.248㎡[8.5×4.2+0.4×0.4×15.1+(0.4+1)×10÷2+(0.4+1)×5.1÷2+15.9×0.3]×2=106.912㎡合计:90.248㎡+106.912㎡=197.16㎡。8、轻钢雨棚:(每平方450元)3.5×1.2×3+4.4×1.2+4×1.2+3.3×1.2+3.7×2.1+3.4×1.5+2.3×1.2+1.8×1.2+2.3×1.5+2.8×1.5=52.08㎡。9、车库轻钢玻璃坡道(后附清单,单价为698元/㎡)7.45×0.93+31.9×7.6+(0.93+3.75)×31.7÷2=325.141㎡。 以上第1项围挡为95280元、第8项轻钢雨棚为450元/㎡×52.08㎡=23436元、第9项车库轻钢玻璃坡道为698元/㎡×325.141㎡=226948.42元,三项合计345664.42元。 对未定价的第2、3、4、5、6、7项,经原告申请、我院委托,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鲁煤价鉴[2023]第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第2、3、4、5、6、7项工程造价分别为:124771.57元、76432.59元、26538.83元、139835.13元、52927.95元、50627.38元,其中确定性造价为6、7项共计:103555.33元,推断性造价为2、3、4、5项共计:367578.12元,合计471133.45元。原告花鉴定费13400元。 以上工程款共计816797.87元。 上述事实,有签证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莘县东发地物流服务中心展厅、地下车库及宿舍的围挡、门口上边轻钢雨棚、钢结构入库玻璃雨棚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非建筑主体工程,故虽未经招中标,亦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至2021年3月21日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不予结算清偿,原告莘县莘亭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偿还工程款816797.87元及利息以及鉴定费13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称该工程主体及本案附属工程资产已经转让,但并不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本案的审理。在原告不同意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加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工程款816797.87元及利息(以816797.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鉴定费1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51元,由被告莘县东发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