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初5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社区上步北路2019号雅园宾馆2楼整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沪74民初538号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沪74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61,311,508.34元,或查封、扣押上***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菁
审 判 员 黄 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靳 轶
书 记 员 陆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