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奕群、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执异135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奕群,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社区上步北路2019号雅园宾馆2楼整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畜牧局。住所地:惠东县城惠东大道290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畜牧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1998)***执字第15号]中,申请人张奕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奕群称,其以已受让了本院(1997)***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1998)***执字第1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供如下列证据:1、本院(1997)***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2、(1998)***执字第15号执行通知书;3、(1998)***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4、债权转让告知书、快递单及送达情况;5、债权确认证明书;6、2021年部门预算;7、《关于综合楼工程结算协议》。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1997)***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惠东县畜牧局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拖欠的工程款计人民币288852.12元给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并从1995年1月1日期按年利率9%计付利息至本判决期限内实际还清款日止。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惠东县畜牧局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于1998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1998)***执字第1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惠东县畜牧局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无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1998)***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的(1997)***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原来名称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2007年9月27日变更登记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案号为(2020)粤03执7358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张奕群既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书面的合同,也未提供涉案债权交易的证据,同时,虽然提供了《债权确认证明书》,但未得到变更名称后即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确认,也无相关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认,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权依法转让的事实。因此,申请人张奕群变更为(1998)***执字第15号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奕群变更为(1998)***执字第15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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