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144号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社区上步北路2019号雅园宾馆2楼整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水库社区东湖一街1园林集团公司办公楼整栋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午置业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集团公司)、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逸合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现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无力缴纳诉讼费,由法院对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虞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靳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