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144号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社区上步北路2019号雅园宾馆2楼整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水库社区东湖一街1园林集团公司办公楼整栋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午置业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集团公司)、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逸合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现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无力缴纳诉讼费,由法院对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虞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靳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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