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5956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社区上步北路**雅园宾馆**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02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4546.84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60000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关于工资差额,原被告对仲裁认定的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以及生活费差额4546.84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属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原告2020年2月份工资应在3月15日发放,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张被迫离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差额4546.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