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15号园建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02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43729E。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2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65451.6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汇付款项人民币1085468.82元,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23.45元,余款人民币1072345.37元已汇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指定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216号裁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23.4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2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