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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塔,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聚煌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1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南东路富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聚煌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争春
审判员  熊建安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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