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721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12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1378987-3。
法定代表人蔡奇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秀珠,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富州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095578-4。
法定代表人吴家金,董事长。
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工程余款23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16号金大地广场X幢XX屋XXX和备用间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顺昌字第201XXXX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顺国用﹤2013﹥第1-XX-XXX号),已被依法查封,并拍卖成功。被执行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林权、车辆、工商等登记管理部门亦无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已被依法查封,并已拍卖成功,待本院依法对拍卖款进行分配。余额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拥军
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
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春英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