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1013号
原告:福建省福化天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国盛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XYR093M。
法定代表人:苏泛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臻,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聚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聚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12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13789873。
法定代表人:蔡奇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礼雨,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化天辰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聚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化天辰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41元,减半收取为6220元,由原告福建省福化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才
人民陪审员 吴霖海
人民陪审员 陈惠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