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636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码××。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轶力,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1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清市高山育才中学,住所地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聚璜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市高山育才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诉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文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