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21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12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13789873。
法定代表人:蔡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富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721550955784。
法定代表人:吴家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聚煌公司)、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荷莲
代理审判员 张夏兰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