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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21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12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13789873。
法定代表人:蔡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富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721550955784。
法定代表人:吴家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聚煌公司)、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荷莲
代理审判员  张夏兰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