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璜集团有限公司

聚煌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1民初1419号
原告:聚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137898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第三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550955784F。
法定代表人:*家金,总经理。
原告聚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聚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聚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9元,撤诉减半收取6739.5元,公告费780元,由聚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园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