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5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河北泽屹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西振堂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MA0CP5FQ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诉被告***、***、河北泽屹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