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特529号
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裙楼。
法定代表人:李莉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袁根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并通知仲裁庭在7日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已于2019年1月18日函告我院同意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魏 哲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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