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荣光能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53号
申请人: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48705。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荣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东落菇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11092613719Q。
法定代表人:胡素生。
第三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295758。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荣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00万元。申请人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荣光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