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338号
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295758。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东毛板房厂,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KYL958。
负责人:毛广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东毛板房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东毛板房厂6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东毛板房厂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F××××东风牌车辆。
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11月04日起至2023年11月0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