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6832某某与某某、宜兴市新品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832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法定代理人:曾祥平,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新品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洪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MHWJ4X。
法定代表人:张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295758。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音,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新品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