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执复10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60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康定路。
法定代表人:祝剑,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4执异2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甄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