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特394号
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二环路西段60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