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哈丁环境实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维搬诺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2678号
原告: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照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Q6LW70。
法定代表人:龙德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搬诺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206500XG。
法定代表人:关键。
原告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6元,减半收取156.88元,由原告重庆哈丁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