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02民初4573号
原告: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测绘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普信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祥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设备款19万元及违约金8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仪器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36万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30套科力达全站仪产品,截至2016年12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2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分6次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未按还款承诺支付货款,仅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5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3万元,尚欠19万元未支付。
被告科普信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不应以2700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被告同意按实际欠款190000元的30%承担违约金5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科普信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华祥测绘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原、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并未对违约金做明确约定,且被告实际欠付货款190000元,故原告以2700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被告自愿按190000元的30%承担违约金57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0元及违约金57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计2683元,原告河南华祥测绘仪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