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378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