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378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