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56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夏庄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万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