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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56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夏庄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额至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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