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蒋伟年等与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蒋伟年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4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潍民申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陆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传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伟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恩传。
一审被告:潍坊交通医疗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曹鑫,主任。
一审被告: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百晔,院长。
一审被告:潍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兆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伟年、丁恩传,一审被告潍坊交通医疗中心、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交通运输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合清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