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712号
申请人:潍坊泓达物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泓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泓达物业有限公司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8153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268153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潍坊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移送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交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泓达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15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泓达物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