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潍民申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潍坊交通医疗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一审被告: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一审被告:潍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潍坊交通医疗中心、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交通运输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潍坊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