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04号
***菲特电气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菲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邯郸市永年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666272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菲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