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412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勇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昆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文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张辉,男,约50岁,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辉、赵文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赵文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辉、赵文俊的起诉。
审 判 长  孟 珍
人民陪审员  邱芳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戚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