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民初4415号
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该公司经理。
地址:驻马店市十三香路与富强路交叉口西50米科新电脑市场。
委托代理人:杨柳,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雷很,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陈治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闫文良,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很、**、陈治伟、闫文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鸿景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滑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