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财保275号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北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会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希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徐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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