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秀伟,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吕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会英,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胥洪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亓伟
书记员王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