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1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会英,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献武
审判员 屈玉涛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钰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