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1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会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庆涛,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芳,女,该单位职工。

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岱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为17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