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577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