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平原县捷运顺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财保117号
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郑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平原县捷运顺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廉洪喜,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平原县捷运顺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5万元(银行、微信、支付宝),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红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迟双龙
书 记 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