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雅馨办公文体用品商店、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6民初2169号之一
原告:平原县雅馨办公文体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平原县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6MA3F372L61。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门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6870674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平原县雅馨办公文体用品商店与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平原县雅馨办公文体用品商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原县雅馨办公文体用品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平原县雅馨办公文体用品商店负担。
审判员杨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